臺體木球獎金賽競賽規程
一、 競賽辦法:
(一) 比賽規則:
採用國際木球總會制定之最新木球比賽規則(2011年10月11日修訂),並輔以
領隊會議中宣布之規則施行細節與規則解釋。
(二) 比賽制度:
以個人為單位之比賽;以24個球道擊球總桿數低者為勝,若總和桿數相同時,
則以第二輪12球道中桿數低的球道多者為獲勝,依此類推;或由大會指定方法判定
之;每一球道畢業桿為10桿。
(三) 比賽球具:
1. 必須為國際木球總會審訂標準檢訂合格者。
2. 嚴禁以任何私、改造之球具參賽,大會將視情況抽查比賽球具,違者大會有權取消
其參賽資格。木球禁止塗染各類顏料及纏繞各類物質、球桿頭不得另加鐵片、橡
皮套內不得有添加物。檢錄時檢查球具,不合格之球具,裁判有權禁止其球員
使用。
二、 競賽規定:
(一)比賽賽程由大會統一排定,所有參賽單位與球員不得有異議。
(二)比賽中各參賽單位之球員須遵守競賽規定及服從裁判,否則裁判有停止其
參加比賽之權利。
(三)參賽球員必須穿著運動服裝、運動鞋出場比賽。
(四)非場上競賽之人員,可於緩衝區內觀賞,嚴禁於競賽場地內活動,更不得在場邊
指導球員或進入比賽場地。
(五)球員須遵照賽程表排定之時間,於出賽前20分鐘攜帶選手證出場檢錄。若經裁判
確認「比賽開始」,其該組球員仍未到時,裁判可判定取消該球員當場次的參賽
資格。
(六)球員出賽時應隨身攜帶選手證,否則裁判有權禁止其參賽。
(七)球員應遵守大會規定,並服從裁判判決,違者裁判有權禁止其參賽。
(八)凡比賽中發生競賽規程中無明文規定之問題時,統一由大會審判委員會依據
國際木球總會2011年審訂公布之木球規則並輔以領隊會議中所宣布之規則施行細
節與規則解釋,參賽隊伍不得有異議。
(九)若選手名字打錯誤時,各隊領隊應於領隊會議中提出修正。
(十)參賽結果將於競賽結束後隨即公佈。
(十一)相關獎項頒發將於活動結束後一併舉行。
三、 裁判會議:
(一) 訂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29日7:00a.m,於嘉義縣立田徑場舉行。
(二) 領隊會議舉行時,除領隊本人或持有授權代理委託書者可發言外,其餘隨同
人員不具發言權及表決權。
(三) 若對某球員資格發現有疑問時,須於會議中提出並由主辦單位處理之。
(四) 領隊會議中發言者無權做有違「競賽規程」之提議,亦不可做有違「競賽規
程」之決議,否則該決議視同無效。
四、 活動保險:參賽選手由大會統一辦理公共意外責任險事宜。
五、 申訴與抗議:
(一) 球員需要提出申訴時,必須在比賽進行中口頭提出,及請求裁判處理。
(二) 球隊需要提出抗議時,必須在比賽結束30分鐘內,由領隊或教練以書面方式
向大會提出,逾時恕不受理。
(三) 球隊提出抗議事項之決議,將以大會審判委員之判決為終決。
六、 其他:
(一) 參與活動之人員請自備雨具,大會不予提供。
(二) 比賽期間大會提供午餐便當。
(三) 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主辦單位修正後公佈實施。
(四) 如遇天災等意外事件或特殊狀況時,主辦單位有權
終止本次比賽並延後一週舉行。